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通常一式两份,由签署协议的双方各执一份,经过双方及其代表盖章及签署后才能生效,当中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签署就代表双方都同意当中的条款和细则,日后双方的行为都受到协议书内容的约束和保护,但当中一些关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往往认为所忽略。
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中的免责条款,其中很主要一部分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也就是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但这样的意外事故意要构成免责条款,必须是在签订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以后发生的,而且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的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通常在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中,免责条款可能包括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代理不承担责任,但代理应在条件允许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